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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联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365外围投注网站,英文名称“Shenzhen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SEC)。
第二条 本会由我市工商企业和相关经济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少部分经济专家、学者自愿结成地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为中心,坚持面向企业,服务于会员企业,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2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 制定本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为本会会员搭建资源整合、交流的平台;
(二)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编辑和发行有关书刊、杂志、手机报、深圳企联云圈为会员服务;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本市有关部门制定同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四)推进会员企业素质、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会员企业法律意识,引导企会员企业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支持企业维护自身作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队伍成长;
(五)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关心企业工作的热点、难点,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预测新趋势,及时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管理科学成果,组织开展评估企业活动,表彰评比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六)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与其他地区的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资源整合、交流与合作;
(七)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培训等服务,针对会员企业需求开拓发展新的服务领域,扩大新的服务功能;
(八)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方针,加强本会内部常设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本会工作人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九)加强与本会团体会员及社会有关社会组织的业务联系,并提供有关服务,发挥本会系统的整体优势;
(十)组织会员企业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十一)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企业的意愿和正当要求,沟通政府与会员企业的联系,为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十二)受政府授权委托,作为企业一方的维权代表,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接受政府委托,具体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
(十三)介绍、推广国内外企业家的成功经验,为会员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十四)组织研究探讨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增强会员企业活力服务;
(十五)组织会员培训,提高会员企业整体素质,努力培养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职业化企业家队伍;
(十六)接受政府委托,代表会员企业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的双边交流活动;
(十七)组织会员国内外学术学习、研究,促进中外企业家的交流,发展与有关团体和组织的合作;
(十八)适当开展有利于企业家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由单位会员组成,适当吸纳少部分有影响力的经济专家和学者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颁发会员牌及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第二年起10万元/年);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第二年起5万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第二年起2万元/年);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第二年起1万元/年);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第二年起6000元/年);
(六)一般会员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将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或其他领导成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其中常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应由会长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副会长、常务理事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理事会成员、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驻会常务副会长若干人,驻会执行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常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候选人,并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并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本会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事项;
(五)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六)管理各分支机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协助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相关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执行会长批准;(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六)处理会长、执行会长授权的其他事项;(七)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深圳市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定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开展党建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365外围投注网站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365外围投注网站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二)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9日第九届二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